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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老年大学章程

发表日期:2015年5月11日  

吴江区老年大学章程

(民办非企业社团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吴江区老年大学。

第二条  本单位性质:吴江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办的民办非企业、非营利、非学历的老年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单位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学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人口老龄化和健康老龄化的要求。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吴江区教育局、吴江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吴江区松陵镇庙前街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吴江区教育局批准,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一)举办计算机、保健、书法等专业知识教学班;

   (二)开展生活实用技术等专题培训;

   (三)举办时事政治及未设课程的专项知识的专题讲座。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管理全校工作;

(二)审查决定课程设置、教学计划、聘用人员及其它有关教育、教学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本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七)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根据主任(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九)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校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校务委员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校长)1人,副主任(副校长)若干人。校委会下设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财务室,负责日常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安排。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实行11票制和按出席会议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主任(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主任(校长)或指定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校务委员会成员,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

第十三条  副主任(副校长)协助主任(校长)工作,主任(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校长)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主任(校长)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主任(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校务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教育目标,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需要,围绕“六个老有”实施教育和教学,达到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促进康乐,为提高学员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  课程设置,逐步开设计算机、保健、书法、美术、文史、英语、烹饪、音乐、舞蹈、健身以及老年人感兴趣的其它课程。试办阶段基本课程先设计算机、中医保健两门。计算机班、中医保健班学习期限均为1年。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与教学形式,教学计划实行学期制,全年两学期授课8个月,上半年36月,下半年912月。

教学形式基本课程课堂教学为主,另按时政大事、未设课程的专项知识以及生活实用技术等举办专题讲座或培训。

第十九条  学员,以市直机关企事业离退休干部职工为入学主要对象,并按条件逐步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  教员,聘请热爱老年教育、熟悉有关学科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任教,必要时聘请专业教师授课。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学费收入;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吴江区民政局和吴江区教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在校务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经吴江区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吴江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吴江区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散或清算:

(一)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前,在吴江区教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吴江区教育局审查同意,吴江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吴江区教育局和吴江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491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吴江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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